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不少人對它的理解,是只針對開具發票的企業,其實這只是字面上的含義。實際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情形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就是說,即便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中,只是一個介紹人的角色,也同樣會被認定為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在現實情況中,接受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那么這種情況一旦被稅務局查到,會有什么后果?接下來,我們通過一個案例,具體分析一下。
? 案例回顧 ? 2*13年6月,H市稽查局對A公司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A公司2*08年到2*12年之間,從李某處以票面價稅金額的6.7%作為手續費,購入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了申報抵扣。 對此,H市稽查局認定: 3. 認定A公司上述行為構成偷稅,按偷稅金額處罰,罰款93.47萬。 A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A公司認為: 1. 處罰決定認定的少繳稅款是按照核定方式確定的,而A公司以前繳納稅款是用查賬方式確定的,稅務機關對A公司按照兩種不同方式確定少繳稅款數額錯誤,以核定方式確定應納稅額屬認定事實不清。 2. 如果稅務機關認定A公司應該按照核定方式計算確定應納稅額,那么A公司就無需進行納稅申報,因此稽查局認定A公司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沒有依據,A公司不存在偷稅,處罰錯誤。 H市稽查局認為: 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等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工作中,對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可以按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盡管以前對A公司采取的是查賬方式確定的應納稅額,但是檢查發現A公司存在納稅票據不真實、賬目不清的情況,所以對A公司采取核定方式確定其應納稅額符合法律規定,并無錯誤。 2. A公司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和列支成本,屬于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行為,已經構成偷稅。至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確定應納稅額,是對A公司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需要,與A公司以前申報納稅由被上訴人采取查賬方式確定應納稅額的方式并不矛盾。 法院審理認為: 1. A公司對于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稅款的事實無異議,該行為屬于虛假納稅申報,并導致少繳稅款,構成偷稅。 2. A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票行為,導致其賬目記載失去真實性,稅務機關無法繼續采用查賬方式確定應納稅額,所以改為采用核定方式,并無不當。
? 案例分析 ? 本案中有一個關鍵問題,就是A公司究竟有沒有構成偷稅行為?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在本案中,A公司將其非法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增值稅申報抵扣,同時計入了企業所得稅成本部分,導致出現了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況發生。而這種情況,就是典型的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所以A公司存在偷稅行為,是確定無疑的。 A公司還主張稅務機關對其以核定方式確定應納稅額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但是根據《稅收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所以,即便以前對A公司采取的是查賬方式確定的應納稅額。但在本案中,A公司使用非法購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增值稅申報抵扣并計入企業所得成本部分,已經導致其出現了賬目混亂、票據不真實等情況,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采取核定的方式確定其應納稅額,完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A公司的主張,自然也就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 知識延伸 ? 哪些情形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偷稅行為如何處罰?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 結語 ? 通過本案我們可以看出:納稅人接受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直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而受到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行為而受到刑事處罰。 另外,納稅人接受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很大可能會導致自己構成偷稅行為。一旦構成偷稅行為,那補繳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等處罰就是必須的,而且,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同樣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納稅人使用發票,還是要采取合法合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