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需要交稅么?1月1日起開始繳納2020年緩繳的經營所得個稅
今年首個申報期內,即1月1日至1月20日,應繳納2020年依據規定緩繳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10號公告,個體工商戶已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享受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在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2020年緩繳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按月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款所屬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只申報不繳稅的,稅款在2021年1月申報期內與2020年12月稅款一并劃繳。按季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款所屬期在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只申報不繳稅的,稅款在2021年1月申報期內與2020年四季度稅款一并劃繳。